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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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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和规范新闻媒体对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保障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对出现的有害无线电干扰予以查处。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包含地质灾害、防汛、气象、地震等内容的综合监测网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于已造成建筑工程破坏与坍塌或者危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地质灾害,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参与研究避让、预防、治理的对策。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应在6小时以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组织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应在上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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