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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报告。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若灾害状况超出市级应急能力时,要及时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3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赶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领导组报告应急救灾情况。 4.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4.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5.2 通信保障 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必须保障通信联络通畅,预案启动后,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双人值守。 5.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5.4 装备物资保障 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救援工程设备、物资库,并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和储备制度,由应急领导组统一调取。 5.5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保证交通车辆的完备良好,交通管理部门应完善应急交通管制。 5.6 经济保障 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原则,由市政府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从财政调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保障必要的应急资金,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6 宣传与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