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

[接上页]
(八)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第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其中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其中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试点办法》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十七条  订明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六)其他事项。

  

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