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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

[接上页]
第四十一条 说明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和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2/3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二条  说明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订明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六)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某一标准时,资产管理人可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或约定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一年后,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高于某一标准时,资产管理人可以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十四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三)清算费用,说明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说明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一节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非开放日,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不能退出,也可以约定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退出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违约金不得低于退出金额(指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的2%,并可根据距离下一次开放日剩余时间的长短逐级提高,退出违约金应当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二十二节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条  说明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为不定期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期限。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列明资产管理合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每年,是指运作年度。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4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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