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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订明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和管理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具体订明有关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估值目的; (二)估值时间; (三)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订明估值方法; (四)估值对象; (五)估值程序;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情况: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二)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三十五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有关事项: (一)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的费用种类、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等; (二)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订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三)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20%。 (四)订明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和计算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说明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 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并订明有关事项: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二)收益分配原则:订明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方式、时间等;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第十八节 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和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订明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第三十九条 列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第四十条 列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