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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

[接上页]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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