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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2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1年修订)

[接上页]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人办理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说明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说明资产管理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

  (四)投资限制,列明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八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同时,列明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三十条  列明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说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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