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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10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贯彻落实情况拟定了《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区县政府、市安监局配合落实)

  

  2、安全生产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区(县)和部门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终考核及评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各乡镇(街道)和社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市安监局牵头监督落实,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实行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政府领导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区县政府落实)

  

  4、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行业和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努力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市安监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规划控制,加强源头管理

  

  5、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水源、气源、电源、危险品源、辐射源等管理。(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分工负责)

  

  6、规划部门审批新建的各类加油站、加气站、调压站、变电站、化工生产企业时必须严格控制安全距离。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主城区内、居民住宅区周边严格划定安全区域界限。要严格控制主城区加油站、加气站、储罐区的规划布点,已经建成的加油站、加气站、储罐区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不符合规范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望的坚决关闭。(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分工负责)

  

  7、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商店和建材市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实物,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商店,不得设在居民楼和办公楼内,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危险化学品少数样品。(市安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配合)

  

  8、新建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仓库、易燃易爆项目必须经市政府立项并严格依据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进行项目选址和规划审批,公示群众,不得无序建设,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局配合)

  

  9、新建化工项目应向规划化工园区集中,园区以外不得新批化工项目,园区外的现有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再生产,并逐步向化工园区搬迁。要加快规划建设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金陵石化周边绿色生态隔离带。对于化工企业、危险源防护范围内的其他有搬迁意向的企业,在未搬迁前周边土地不得出让。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除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职业卫生的审批程序外,从2011年起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投资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成本)。加快小化工整治步伐,通过化工整治,坚决淘汰生产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安全条件差的化工企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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