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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强化“生命线”管理,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工程

  

  10、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业管线、市政管线实施“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工程,构建地上、地面、地下一体化的地理信息系统。压力管道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对管道实际走向与图纸不符的应进行实地勘测,准确定位后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注,对穿江、穿河、穿路、穿桥等危险地段的压力管道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对穿越居民小区、穿越加油、加气站等危险区域的压力管道要坚决实行退让或改道。(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分工负责)

  

  11、实施压力管道强制检验制度,管线单位要强化管线巡查制度,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巡查。(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配合)

  

  12、加强新建管线的规划、审批及相关许可的把关工作,其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工程的要求,各项工程交付验收时必须交付电子文档。(市规划局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管理

  

  13、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市区道路管控,增设一批道路电子监控设施,形成密集型、立体化、全天候的监控网络。整合危化品运输公司(车队),严格控制危化品车辆通行证发放,对合法经营的车辆一律严格执行规定行驶的时间、线路。除运输液化气、汽柴油的车辆外,其余危化品车辆一律禁止从南京长江大桥通行,严格禁止危化品运输车和渣土车进入隧道行驶。进一步完善全市渣土车及其驾驶人员监管机制,严格执行渣土车“三证一金”、驾驶人员资质准入审核、通行证管理、“四统一”及限速管理等制度。(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分工负责)

  

  14、加强对各类长途、公交、出租(特别是天然气车)、校车、单位自备大客车等重点车辆监管,对长途客车、危化品车、渣土车实行gps全程监控。(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公安交管局配合)

  

  15、严格过境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开展外籍货运车辆摸底排查工作,建立长期在宁外籍货车数据库,制定办法,加强监管。严查超员、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利用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严格查处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连续行车2小时必须休息不少于20分钟。开展对农村公共交通安全普查,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状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客运车辆和客运线路,责令停驶和限期调整。(市公安交管局牵头负责)

  

  16、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强化“三关一监督”。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和渣土车全部安装电子标签,发挥电子标签自动报警提示作用。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淘汰船况性能较差的渡船,规范旅游船和游船管理;加强危化品水上运输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完善预案,配备应急设备;深化桥梁安全管理,督促桥梁单位开展大桥通航能力研究,增加安全防护和应急设备,减少船撞桥客观风险。法制办要修改南京长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通过立法禁止超过桥梁通航能力船舶通过。(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旅游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

  

  五、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建设、国土和城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拆除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尽快研究制定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和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办法。(市住建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城管局配合)

  

  18、区县、街(镇)应落实对辖区内临时建筑、违章建设工程及企事业单位自拆自建项目的管理和举报查处责任。(各区县政府负责,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配合)

  

  19、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业绩,严禁肢解发包规避招标;投标人在投标技术文件中应有安全生产专篇;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强化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严格落实施工许可制度,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施工、监理企业应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制度,公示重大危险源,并按规定程序制订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市住建委牵头负责,市安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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