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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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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加强施工活动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实施施工机械和操作人员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制订和落实管线保护专项方案,道路管线挖掘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到城管部门办理准许挖掘施工手续。(市住建委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21、严格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对低资质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限制进入南京建筑市场;对在我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或不文明施工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施工、监理企业一律清出南京建筑市场。(市住建委牵头负责)

  

  六、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22、公安消防部门要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三合一”建筑、“城中村”及出租屋等为重点,深入开展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监管,广泛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推进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公共娱乐场所五类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社会单位自我防范能力。新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四层以上。加强高层、地下建筑特别是高层居住建筑等多产权建筑的消防管理,进一步落实建设方、产权方、使用方、物业管理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制。(市公安消防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园林局配合)

  

  23、严格大型活动安全监管及行政许可,指导和督促举办单位配备治安保卫力量、落实应急安全设施,确保活动中心现场和外围人员疏散通道畅通,各种搭建符合规范要求。(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或活动主办方配合)

  

  24、公众聚集场所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保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25、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高危行业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且配备专职安生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市安监局牵头,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6、企业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及时足额到位。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国家标准的上限每月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安全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工程造价的2%提取安全费用,冶金、电力及其他行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5%提取安全费用。(市安监局、市住建委牵头,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27、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各类安全设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市经信委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市质监局配合)

  

  28、全市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安监局牵头,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要认真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定期对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切实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加强职业防护和劳动保护。(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30、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认真落实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坚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要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要完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全面推行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市安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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