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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规[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收购、租赁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特定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措施和计划。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核定调整并报政府公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制订、分解、落实辖区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物价、税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终审、公示以及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初审、公示、报送审查、配租及管理工作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审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初审、公示、报送审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审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人员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近期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有计划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第九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家庭符合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三)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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