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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党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2010年5月28日 乌党发〔2010〕17号)


  

  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市纪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对各市直机关、单位贯彻落实2010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监督检查,推动中央和自治区及市委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一)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公安局参加)

  

  (二)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三农三牧”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民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参加)

  

  (三)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统战部牵头,市民委、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参加)

  

  (四)着力加强对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优化政务环境重点。大力推进以信息公开、集中审批和便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平台、政务平台和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打造快捷、便利、畅通的政务服务通道。加强对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始终坚持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政府纠风办、中国网通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参加)

  

  二、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办案综合效能

  

  (五)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腐败现象易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投资人和企业利益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市纪委牵头,市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审计局参加)

  

  (六)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市纪委牵头,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卫生局、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参加)

  

  (七)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和安全文明办案。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参加)

  

  三、加强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切实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肃整顿机关和干部的工作纪律,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参加)

  

  (九)建立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参加)

  

  (十)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发改委、财政局、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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