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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市政府纠风办牵头,市监察局、发改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国税局、政府法制办参加) (三十三)进一步清理规范检查考核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巩固清理工作成果。(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纠风办参加) (三十四)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市政府纠风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关参加) 四、强化教育,严格监督,切实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三十五)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对廉洁勤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文化局参加) (三十六)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具有地区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市纪委牵头,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团委、妇联、市教育局、文化局、农牧业局、民政局、监察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文联参加) (三十七)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市纪委牵头,市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参加) (三十八)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及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参加) (三十九)完善领导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建房、购房、住房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参加) (四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不准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单位领取报酬。(市委组织部牵头,市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监察局、民政局参加) (四十一)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市民政局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司法局、农牧业局、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旅游局、政府法制办参加) (四十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研督查室、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局、审计局参加) (四十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诚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参加) (四十四)继续加强对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市审计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参加) (四十五)落实中央要求,推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住房、投资、配偶从业等方面事项的工作。(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分行、银监局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