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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党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委、市政府关于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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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十二)各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规定,严格控制办公经费。(市委办公厅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监局参加)

  

  (十三)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局参加)

  

  (十四)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参加)

  

  (十五)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市委办公厅牵头,市纪委、监察局、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审计局参加)

  

  (十六)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市发改委牵头,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参加)

  

  (十七)认真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的问题。(市委办公厅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厅、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参加)

  

  (十八)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费用和措施,协调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农牧业局、林业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

  

  (十九)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商务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参加)

  

  (二十)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监察局参加)

  

  (二十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二十二)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各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参加)

  

  (二十三)强化对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政府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二十四)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政府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参加)

  

  (二十五)强化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扶贫办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政府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二十六)强化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二十七)强化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监察局、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二十八)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等不正之风。(市教育局牵头,市政府纠风办、监察局、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局参加)

  

  (二十九)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市卫生局牵头,市政府纠风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参加)

  

  (三十)开展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牧民草场、农民耕地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参加)

  

  (三十一)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坚决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农牧业局、林业局、监察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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