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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5 街道、社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有记录。 2.3 消防群防群治基础建设 2.3.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村(居)委会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2.3.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文明村镇、社区和文明户等评内容。宣传情况有记录。 社区、建制村要至少设置1个固定消防宣传专栏、橱窗,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并在主要街道、道路旁和居民楼出入要道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也可以利用乡村夜校、阅览室、文化站、宣传板报和乡村广播等宣传阵地,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冬春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当地民俗活动期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2.3.3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会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3.4 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2.4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2.4.1 乡(镇)、街道和社区、建制村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2.4.2 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2.4.3 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专职、志愿消防队要达到“五有”(有组织、有队址、有车辆、有执勤、有训练)要求,配备 6名以上专职人员,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进行管理和训练,实行24小时执勤。 2.4.4 街道和社区、建制村要组织建立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热心消防工作、经训练培训、具备一定灭火技能的青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人,定期开展灭火演练,能够扑救初起火灾,具备应急处置火灾事故能力。 2.4.5 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未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季度组织进行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 联防队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承担扑救初起火灾职能。 3 考评奖惩 3.1 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的考评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或派出机构)负责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级。具体考评实施办法由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3.2 考评结果优秀的建制村、社区,授予“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奖牌。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3.3 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创建文明城市(乡镇、街道和村居)考评时,取消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4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含)及亡人火灾事故的,取消评优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