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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2.5 街道、社区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有记录。

  

  2.3 消防群防群治基础建设

  

  2.3.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村(居)委会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2.3.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文明村镇、社区和文明户等评内容。宣传情况有记录。

  

  社区、建制村要至少设置1个固定消防宣传专栏、橱窗,定期更新宣传内容,并在主要街道、道路旁和居民楼出入要道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也可以利用乡村夜校、阅览室、文化站、宣传板报和乡村广播等宣传阵地,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冬春季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当地民俗活动期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2.3.3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会单位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3.4 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2.4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2.4.1 乡(镇)、街道和社区、建制村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2.4.2 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2.4.3 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专职、志愿消防队要达到“五有”(有组织、有队址、有车辆、有执勤、有训练)要求,配备 6名以上专职人员,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进行管理和训练,实行24小时执勤。

  

  2.4.4 街道和社区、建制村要组织建立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热心消防工作、经训练培训、具备一定灭火技能的青年志愿者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人,定期开展灭火演练,能够扑救初起火灾,具备应急处置火灾事故能力。

  

  2.4.5 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未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季度组织进行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

  

  联防队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承担扑救初起火灾职能。

  

3 考评奖惩


  3.1 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的考评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或派出机构)负责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级。具体考评实施办法由福建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3.2 考评结果优秀的建制村、社区,授予“消防安全示范乡村(社区)”奖牌。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3.3 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建设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创建文明城市(乡镇、街道和村居)考评时,取消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4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含)及亡人火灾事故的,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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