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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1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厦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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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书面通知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3.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应急指挥系统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并明确应急指挥系统的职责。

  

  3.2.2 专职、志愿消防队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专职队业务训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每年的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并保持完好。

  

  3.2.3 预案制定和演练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楼层、场所、部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和现场警戒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及现场警戒的程序和措施。

  

  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单位应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应急协作单位。

  

  3.2.4 灭火与救护

  

  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3.2.5 事故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

  

  单位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3.3.1 基本技能

  

  单位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并掌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安全疏散方法。

  

  3.3.2 疏散引导员

  

  单位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负责发生火灾时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正确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3.3.3 应急处置 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培训教育管理

  

  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培训目标和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做好培训教育记录。建立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切实采取措施改进。

  

  3.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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