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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关于机场管理机构与所在地消防、公安、医疗救护等单位的救援协议问题。在机场发生的重大事故,多数情况下需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支援救援,因此,与上述相关部门或单位签订支援协议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于承担责任等各方面原因,大多数地方救援部门不同意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支援协议,同时考虑到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这一实际情况,本次修改稿不再强调必须签订支援协议,但机场指挥中心仍应当掌握有关部门支援力量、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信息。 3、水上救援设备配备问题。针对我国部分机场地处海边或邻近大面积水域的情况及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14的相关要求,本次修改稿第五章第三十一条增加了邻近水面的机场配备救援船只和相关设备的要求。同时,还在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当突发事件发生在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海面或大面积水域时,还应向当地国家海上搜救机构报告”的条款。 4、关于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指挥问题。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后,实施紧急救援行动时出现指挥混乱情况,同时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为了贯彻机场所在地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实施统一指挥的原则,本规则在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机场应急救援行动中的指挥结构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各种情况下的救援指挥权。 5、关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问题。针对近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发生的人员聚集场所发生人员拥挤、踩踏等恶性事件的情况,本规则在第四章第十九条(十一)中对制定人员疏散预案提出了相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