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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发现紧急情况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八条,接到紧急情况报告,不按规定程序通知到有关单位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跑道上喷洒泡沫灭火剂从而降低机场应保持的消防救援等级的最低水平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及时划定伤亡人员救治区和停放区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中有关各方互相推诿,严重影响机场开放正常运行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五十七条,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未保持机场正常运行时应有的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六十八条 在民航局制定通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之前,通用机场可以结合本机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和机场设施受爆炸物威胁所涉及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有偿服务,应当采用先救援后结算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方法由有关各方本着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2000年4月3日发布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0号)同时废止。 民用机场,特别是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对于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突发事件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航总局90号令),对于规范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日常管理、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工作和有效地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该规则已实施十一年,随着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实施及国际民航组织一些新的相关规定和建议措施的出台,该规则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国家应急工作战略和民航事业发展的要求,为此,自2008年起,民航局启动了对该规则的修订工作。编写组在注意总结实施该规则的管理经验和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国际民航组织新的要求,并广泛征求了民航系统各相关单位、部门及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形成此稿。 本规则共九章七十二条,较原规则在结构上做了适当的调整,将机场应急救援的计划准备工作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分开、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应急救援的演练分开,以期达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的目的。现就修编中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条例”的相关要求,民用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机场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问题 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2009年7月1日实施的“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据此,本规则分别在总则第四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四章第十九条和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响应和细化,并在总体要求、机构职责、应急救援计划及预案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指挥等方面都明确了机场所在地政府对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主导地位,以及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与所在城市突发事件应对相融合的问题。 二、关于民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本规则总则中,增加了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条款。即“最大限度抢救人的生命及减少财产损失,预案完善、准备充分、出动及时、救援有效的原则”,以此作为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纲和全体参加救援人员的行为准则。这样做,一是贯彻落实新时期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强调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二是将整个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在总则中做一个高度浓缩和概括,更加突出了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本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