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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接上页]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核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各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核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要事项,并在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机场应急救援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担任,全面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管理机构,即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作为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同时也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汇总、修订和管理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二)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设备保养等工作的保障落实情况;定期修订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及电话号码;

  (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组织或者参与实施;

  (四)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总指挥的指令,以及预案要求,发布应急救援指令并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五)根据残损航空器搬移协议,组织或者参与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总结、汇总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向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将获知的突发事件类型、时间、地点等情况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

  (二)及时了解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机长意图和事件发展情况,并通报指挥中心;

  (三)负责发布因发生突发事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航行通告;

  (四)负责向指挥中心及其他参与救援的单位提供所需的气象等信息。

  第十四条  机场消防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救助被困遇险人员,防止起火,组织实施灭火工作;

  (二)根据救援需要实施航空器的破拆工作;

  (三)协调地方消防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四)负责将罹难者遗体和受伤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并在医疗救护人员尚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本着“自救互救”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对伤员的紧急救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场医疗救护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伤亡人员的检伤分类、现场应急医疗救治和伤员后送工作。记录伤亡人员的伤情和后送信息;

  (二)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的应急支援工作

  (三)进行现场医学处置及传染病防控;

  (四)负责医学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航空器营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有关资料。资料包括发生突发事件航空器的航班号、 机型、国籍登记号、机组人员情况、旅客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机上座位号、国籍、性别、行李数量、所载燃油量、所载货物及危险品等情况;

  (二)在航空器起飞机场、发生突发事件的机场和原计划降落的机场设立临时接待机构和场所,并负责接待和查询工作;

  (三)负责开通应急电话服务中心并负责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联络工作;

  (四)负责货物、邮件和行李的清点和处理工作;

  (五)航空器出入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将事件的 基本情况通报海关、边防和检疫部门;

  (六)负责残损航空器搬移工作。

  第十七条  机场地面保障部门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发生突发事件现场及相关地区提供必要的电力和照明、

  (二)负责受到破坏的机场飞行区场道、目视助航设施设备等的紧急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涉及的单位,其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地方救援单位的职责,由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订立的支援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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