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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0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接上页]
第五十六条 在举行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前,机场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单项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进程进行编制,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主要包括:

  (一)演练所模拟的突发事件类型、演练地点及日期;

  (二)参加演练的单位;

  (三)演练的程序;

  (四)演练场地的布置及模拟的紧急情况;

  (五)规定的救援人员及车辆的集结地点及行走路线;

  (六)演练结束和演练中止的通知方式。

  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制定完毕并经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在演练实施两周前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原则上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机场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尽可能地避免影响机场的正常运行。如果由于应急救援演练致使本机场的正常保障能力在演练期间不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应当就这一情况通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发布航行通告,并在演练后,尽快恢复应急救援的正常保障能力。

  举行综合演练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视情事先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演练工作应当坚持指挥与督导分开的原则。演练时,应当在演练指挥机构之外另设演练督导组。

  第五十九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演练计划后召集。综合演练督导组应当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相关航空器营运人、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人员及特邀专家组成。

  演练督导组应当在演练实施前研究并熟悉参演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次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全程跟踪演练进程,并在演练中提出各种实际救援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或者意外情况交指挥中心应对。

  对于演练督导组提出的情况,指挥中心及相关救援单位应当做出响应。

  演练督导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演练督导组应当对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演练督导组应当根据演练形式和规模派出足够的督导人员,进入演练现场,对演练涉及的各个方面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者应召集各参演单位负责人进行总结讲评。总结讲评活动中,演练督导组应当就演练的总体评价、演练的组织、演练计划、演练人员和设备等方面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设立指挥中心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隔离机位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或者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在应急救援或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讲评的。

  第六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张挂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方格网图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条要求制作足够的救援人员识别标志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妨碍应急救援工作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并保持其适用状态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六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在机场运行期间保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人员,导致机场应急救援未能及时实施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各单位的值班领导、部门领导及员工不了解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预案的;

  (三)未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进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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