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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办发[2011]5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实现和谐稳定争第一目标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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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整合社区管理资源,组织动员社区工青妇组织和社会组织、物业管理和驻区单位等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形成社区、居民小区、楼栋一体化管理服务网络。建立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引导社会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活动设施。(责任单位:市委社建委、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8、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搭建社区居民参与平台,提高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能力,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委社建委、市民政局)

  

  29、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到 2015 年 90%以上城市社区、80%以上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

  

  (六)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30、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器,降低准入门槛,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范围。重点扶持和培育行业性社会组织、慈善公益性社会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社会组织品牌。到2015年全市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达到20个。(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建委)

  

  31、搭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在社会组织管理、发展和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和各界群众加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责任单位:市委社建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32、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公益服务和中介服务的能力。加强社会组织队伍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委社建委、市民政局)

  

  33、坚持积极引导与依法管理并重,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作用,构建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属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

  

  34、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机构、职能、经费、人员上“四分开”。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社建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

  

  (七)加快社会工作运行体系建设

  

  35、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长效机制,加快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中心和实务训练基地,推进社会工作者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完善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法、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社建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36、建立多种类型的专业化志愿服务队伍,完善社会志愿者管理、动员和激励机制,提升社会志愿者工作规范化水平。广泛开展经常性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社区就近志愿服务,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15%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社建委、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

  

  (八)加快社会领域党建体系建设

  

  37、完善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实现党建资源配置重心下移。创新社会领域党建工作机制,优化组织设置,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建委)

  

  38、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重点推进新建社区(小区)党建以及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继续推进开发园区、行业协会、商务楼宇等党组织建设,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到2015年全市基本实现社会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建委)

  

  39、创新社会领域党组织活动方式,做到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建设一批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示范点,发挥社会领域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建委)

  

  40、建立社会领域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激励机制,推进党工共建,完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与工会工作者的联合选派、培训、考核、维权等工作制度,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精干高效的社会领域党务工作者队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建委、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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