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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54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

[接上页]
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镇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二)监测点和网络实验室设置

  根据监测目的,结合国家、本市流感监测要求和预防控制需要,设置下列监测点(附表1)开展流感监测工作:

  1、选择具有一定规模门诊量和代表性的31家医疗机构为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其中19家医院为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15家综合性医院监测点,4家儿童/儿科医院监测点),12所综合性医院为市级流感监测哨点,常年开展ari、ili和流感住院病例监测。

  2、选择人口流动较大、人员较密集的百货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12家集体单位为流感样病例和流感聚集性疫情监测哨点。

  3、选择9家大型禽类养殖场作为禽类从业人员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

  4、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等机构设置18家流感网络实验室。

  (三)监测诊室设置

  1、ari和ili监测

  (1)综合性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儿内科门诊和儿内科急诊开展ari和ili监测。

  (2)儿童/儿科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ari和ili监测。

  (3)如哨点医院内科(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科室,开展监测诊室应包括所有诊室。

  2、流感住院病例监测

  儿内科病房、呼吸内科病房开展流感住院病例监测。

  (四)监测时间

  本市所有监测哨点和网络实验室均开展全年监测。

  (五)监测网络构成和职责

  本市流感监测网络由市区县疾控中心、监测点医疗机构、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1、市疾控中心

  (1)负责本市流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本市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

  (3)负责本市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4)整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和本市监测数据,定期将分析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并反馈至相关部门;

  (5)对全市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开展病毒抗原、基因特性以及耐药性分析。

  (6)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2、区县疾控中心

  (1)设置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流感监测与防治工作,协助开展本辖区的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

  (2)负责本市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对辖区内聚集性发病和暴发疫情开展调查处置和报告;

  (4)开展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和分离鉴定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标本和毒株;

  (5)定期整理分析辖区内流感监测数据,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

  (6)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

  (1)落实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院流感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2)定期对本院监测科室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配合市、区县疾控中心做好流感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4)接受市、区县疾控中心的工作指导、督导与考核。

  4、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监测点

  (1)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学生和/或职工缺勤/缺课情况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

  (2)做好本单位内部健康宣教工作。

  (3)配合市、区县疾控中心做好流感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4)接受市、区县疾控中心的工作指导和督导。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疫情监测

  1、ari和ili监测

  各哨点医院监测诊室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符合ili定义的患者时,应按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附表2、3)。本院负责流感监测的专职人员每日统计前一日0时-24时各监测诊室门急诊就诊总数、ili数和ari数,并于11时前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和区县疾控中心。每周一11时前将上一周监测数据汇总入哨点医院流感监测周报表内(附表4、5),并上报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在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后于11时30分前将辖区内各监测点医院周报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控中心。

  各集体单位和养殖场流感监测点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流感监测工作,逐日收集、登记学生和/或单位职工中ili病例信息。每日11时前将前一日流感样病例数报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各区县疾控中心每周一上午统计辖区内各集体单位和养殖场监测数据,填写学校等集体单位和养殖场流感样病例缺课(勤)监测周报表(附表6),并于11时30分前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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