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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54号
【颁布时间】 2011-08-26
【实施时间】 2011-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

[接上页]
每个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向国家流感中心报送流感毒株数量每年不低于30株,流行季节每月不少于5株。

  各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求在48h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市疾控中心应当尽快对各区县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报送的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并于每周一对上周完成鉴定的复核结果在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反馈。市疾控中心要逐步建立流感病毒抗原和基因特性分析以及耐药性监测能力。

  2、各区县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小时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监测完成后24小时内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检测,由市疾控中心确认后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各区县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

  3、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过程中,有关流感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五)确诊病例的报告与随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流感属丙类传染病,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在接到网络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24小时之内进行流感病例个案的网络直报。病例所在地区县疾控中心和/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网络直报后2周内完成病例的随访工作,填写“上海市流行性感冒确诊病例随访调查表(附表10-1,附表10-2)”并及时录入“流感确诊病例信息数据库”,每月第一个周一上午11时前将累计至上月底的数据库上报市疾控中心。

  四、监测资料报告和反馈

  (一)各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按监测报表要求每周按时收集汇总流感样病例等监测数据,制成监测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县疾控中心。

  (二)各区县疾控中心认真核对辖区内监测点报的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有关监测数据,并撰写流感监测周报上报市疾控中心和所在区县卫生局。

  (三)市疾控中心及时分析全市监测数据、病例分布特征、毒株特征等监测结果,每周撰写“上海市流行性感冒监测周报”上报市卫生局和中国疾控中心。

  (四)市疾控中心定期召开流感监测工作会议和总结会议,及时将本市流感监测工作情况和监测结果向各区县疾控中心和监测点进行反馈。

  五、业务培训

  市疾控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市流感监测技术培训。对区县疾控中心负责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和监测点的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流感监测工作质量。

  各区县疾控中心每年至少要组织二次流感监测业务培训,针对本区县流感监测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培训效果评估。

  各监测哨点要在本单位内部组织负责监测的相关人员开展相应的流感监测业务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和培训效果评估。

  六、质量控制和工作考核

  (一)质量控制

  1、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好本单位监测工作的培训,对本单位监测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监测质量。

  2、各区县疾控中心按监测方案加强对监测点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复核检查,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区县疾控中心定期开展监测质控检查,以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3、市疾控中心加强对监测数据审核,不定期对监测点监测工作进行现场抽样检查与督导,进行质量控制。

  4、市疾控中心每年对各区县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开展盲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

  (二)工作考核

  1、核评估指标

  (1)病例登记正确、完整率≥98%。

  (2)监测报表上报及时率100%,监测数据完整率≥98%。

  (3)采样符合率≥98%;送检规范、及时率≥95%。

  (4)网络实验室样本接种及时率≥98%,样品网络登记及时率100%。

  (5)实验室检测结果网络登记及时率100%。

  (6)送检毒株鉴定符合率≥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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