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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政发[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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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并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201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并且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站)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区面积不足3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不足3万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所在地,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2012年,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工作需要,经消防安全专业评估,县(市、区)、口岸管委会所在地、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公安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要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编制操作性和指导性较强的执法行为规范。坚持信息主导警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监督执法,杜绝执法活动的网外流转,严格落实阳光执法。全面推行消防监督检查量化标准,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向科学型、量化型转变。要狠抓消防监督队伍建设,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培训,全面实行执法过错问责和失职问责制。对监督执法人员监督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出现失控漏管或弄虚作假的,追究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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