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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以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为重点,不断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一是夯实组织建设基础。2010年,各区县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例会,部署消防工作,研究和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各乡镇要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活动。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确定一名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例会。

  二是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各区县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与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建设规划一起纳入本区县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要组织本级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水务等部门,根据消防规划、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村道路、消防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要求。同时,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推动各社区、行政村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火灾扑救必须的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以承担本社区、行政村灭火救援任务,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条件的社区、行政村尽快完成,其他社区、

  行政村力争在2012年完成。

  三是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2010年,各区县要推动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2010年底,50%的社区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对社区内的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50%的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2011年底完成率达到100%。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管理好共用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无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是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各区县、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2010年,各区县要按照《天津市2010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的招募工作;全国重点镇和人口超5万、gdp超1亿元的建制镇要建立由合同制消防员组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其他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以争创执法示范单位为核心,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一是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2010年,市公安局要建立消防、督察、经保、治安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明确相关警种及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绩效考核,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整体合力。2012年要全面落实。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确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重点。严格落实执法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执法工作例会,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公安派出所要坚持开展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

  二是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辖区消防工作特点和消防警务需要,统一调配和充实一线消防监督员;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制度,制定各项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的管理制度,推动各区县招聘消防文职雇员,经过培训合格后从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试行协助消防执法工作;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录入、执法程序流转、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质量考评要全部实现网上运行;深化警务公开,利用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加强消防执法廉政建设,及时办理举报、投诉和信访案件,处理好复议、诉讼案件,做到信访案件办结率100%、消防执法满意率100%,无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无行政败诉案件,无承担国家赔偿案件;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明确专人每季度至少对辖区派出所进行一次培训指导,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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