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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区县、各部门要推动街道、乡镇、单位设立消防宣传(站)点,广泛利用标志性建筑、高楼外墙、过街天桥、本单位门前、大型广告牌、路灯灯箱、电子屏幕等开展宣传;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天津消防教育馆、天津市红领巾消防警校、天津消防博物馆、开放消防队(站)全面向市民开放,广泛普及消防安全理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性,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阵地、街道有标语、社区有专栏,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群众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使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的观念深入人心。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注重培养工作典型,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加以推广,促进工作全面展开。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各区县、各部门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构筑消防安全"津门防火墙"工程纳入各区县、各部门每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确保取得实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各区县、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组织逐级考核。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

  (五)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信息反馈,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小结报送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各阶段相关工作数据和材料,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天津市公安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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