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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械[2011]42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便捷、有效的(电话、传真、书面、网络反馈等形式)收集渠道,以方便用户提供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3)第三类植入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信息系统(中文)或其他报告渠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报告收集的方法和途径,并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将报告信息系统告知用户。必要时,还应对用户进行报告信息系统的技术培训。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与评价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收集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高度重视,按轻重缓急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调查、评价,以确定是否为不良事件和是否需要报告。

  (2)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应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先前设定的再评价启动条件、评价程序和方法适时开展。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注册为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用户,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并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通过该系统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报告。

  (1)个案报告(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导致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报告要求见附件1),向所在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向所在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提交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综合企业信息、事件跟踪信息和产品信息等有关资料,并针对事件的后续处理、调查情况、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未说明的情况,填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报告要求见附件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如认为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的事件发生原因分析已是最终分析结果,则无需填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但应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中声明该报告为最终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如认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中的事件发生原因分析已经是最终分析结果,则应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中声明该报告为最终报告。否则,应再次提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直至得出最终分析结果。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提交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向所在地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出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以外的情况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技术机构提交相关补充信息。

  接到省级监测技术机构要求提交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补充信息的书面通知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照通知具体要求和时限及时提交补充信息。

  (2)突发、群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发现或知悉突发、群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送《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3)年度汇总报告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技术机构报告(报告要求见附件3)。

  4.不良事件的控制

  (1)发现或知悉不良事件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适时组织分析、评估,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对需要以个案形式上报的严重“事件”更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在尚未查明原因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生频率、涉及产品数量、销售区域和使用人群等情况,立即采取暂停销售和/或使用等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应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对已造成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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