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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湖北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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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突出生态和文化优势,优先打造以长江三峡、武当山、神农架、清江和荆楚文化为依托的大型旅游景区、旅游综合体和旅游资源整合项目,推动旅游业提档升级。同时,建设长江三峡游船旅游基地,启动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城市强县和名镇名村名街、一批高档次饭店项目、一批旅游商品研发项目、一批游艇俱乐部项目、一批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景区建设项目包括:襄阳古隆中旅游区、襄阳古城旅游区、襄阳鱼梁洲旅游区、保康九路寨生态旅游区、荆州海子湖旅游新城、荆州关公文化园、荆州“洪湖岸边是家乡”湿地生态旅游城、宜昌黄柏河平湖半岛综合开发、长阳清江画廊深度开发、五峰柴埠溪深度开发、十堰太极湖旅游区、十堰车城汽车文化主题公园、郧西世界婚博园、竹山武陵峡桃花源旅游区、竹溪绿谷原生态旅游区、荆门漳河航空旅游生态园、钟祥明显陵旅游综合开发、随县炎帝神农故里旅游区、擂鼓墩编钟文化旅游城、随县玉龙温泉深度开发、恩施大峡谷旅游区、咸丰唐崖河旅游区、来凤县仙佛寺旅游区、神农架国际滑雪度假区、大洪山旅游资源整合、恩施清江画廊旅游资源整合、神农架原生态旅游资源整合。

  

第十章 政策措施保障


  

  围绕建设旅游支柱产业,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系列保障措施,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支撑和保障。

  

  一、扶持政策

  

  (一)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省级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发展奖励和旅游重点项目引导性投入。中央和省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移民后扶、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以及其它与旅游业相关的资金,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多渠道资金投向旅游业。

  

  (二)加大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制订完善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办法,促进社会化融资。创造条件,组建旅游企业信用担保平台,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认真做好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将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重大旅游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可依法申请调整。列入全省重点项目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专项安排。在投资和绿化工作落实的条件下,对以有偿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出让期限最长为40年,期满可申请续期。非政府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给项目单位,土地出让金按合同约定方式缴纳。

  

  (四)落实税费价格政策。投资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投资旅游景区开发达到有关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广告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旅游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财政补贴。旅行社可以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五)完善旅游发展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中国旅游强县、湖北旅游强县、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五星级饭店(游船)、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单位和进入全国“百强”、接待入鄂旅游人数居全省前五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对引进10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的市(州)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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