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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370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推动下潭尾湿地公园建设,实施红树林种植,开展白兔屿等海岛生态修复工程。开展生物多样性修复及其人工放流计划,修复自然系统生物链。大力推进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推进中华白海豚观测和救助、涉海工程监管工作,确保白海豚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推进火烧屿白海豚救护基地与濒危物种保护中心建设。加大白海豚等珍稀动物科研、科普、人工繁殖、旅游等工作,建设珍稀海洋动物科学研究基地,推进厦门珍稀海洋动植物研究中心建设。

  合理开发岸线资源和海岛资源,完善海岛基础设施配套,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生态修复,把有条件的岛屿建设成为生态岛、旅游岛。

  (三)加强海岸带的综合整治

  实施岸线资源政府储备和有偿使用,严格保护深水岸线,推进项目沿垂直岸线布局。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加强重要岸线的战略预留,保证定向投放。明确港口、工业、航运、旅游、渔业等产业功能区,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岸线资源开发,解决竞争性利用导致的岸线资源破坏等问题。加强保护具有特色的海岸自然和人文景观,优先发展成为生活岸线和旅游景观。保护护岸植被,严禁非法采砂,加强对侵蚀岸段的治理和保护。

  (四)提升海洋减灾防灾能力

  加强海洋防灾减灾预警体系、防控体系、应急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相关海域赤潮、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与评价体系,加强海洋研究、监控和预报,开展海湾数值模拟与环境研究,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承载范围内的围、填海规模,确保滩涂资源得到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监测制度;依法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在海洋资源开发的同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六、海洋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贯彻海西战略与海洋战略,推动海洋经济体制机制创新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国家海洋战略,深刻把握历史机遇,先行先试,创新发展,加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建议,逐步消除制约海洋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海洋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健全协商机制,加强对海洋资源开发的协调管理。发挥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对海洋开发全局的基础性、综合性管理功能,建立适应海洋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使海洋资源在联动中开发,在联动中规范,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海洋管理模式,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陆海统筹、集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资源开发保护与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力争在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机制、海洋公益服务能力建设的体制等方面有所创新。完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海洋资源初始产权有偿取得机制,推进海洋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对海域、港口岸线、无居民岛屿等资源的经营性开发实行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推进有序开发。简化重点项目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

  (二)构建科技兴海平台,强化科技兴海能力建设

  建设“厦门国家海洋研究中心”,推进科技兴海全面发展。由厦门市政府牵头,联合海洋三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海洋职业学院、省海洋所、省水产所、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等重要的海洋科研院所,以及浙、粤、台湾和东亚地区的海洋科技力量,组建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基金会,通过共建、区域性合作、战略性联盟和平台建设等不同形式,形成优势互补的海洋区域性创新集群。拟先以厦门为主建设“厦门海洋研究中心”,再以该中心作为日常机构,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争取成立厦门国家海洋研究中心,以大幅度提高厦门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围绕海西战略、支撑海洋经济发展的产业技术和海洋管理技术研发的重要基地,海洋产业发展的中试基地和孵化器;海洋科技国际交流的中心,汇聚国内外海洋科学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载体。

  在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上形成创新链条,创造出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与支撑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集群。组织对共性海洋技术、关键海洋技术和前瞻性海洋技术进行研究开发,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实现重大海洋科技的创新与突破,引领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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