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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具有产业特色、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成果转化平台。按产业布局要求,鼓励企业、投资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产权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的原则共同组建合作实体,以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主建立专业园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对海洋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给予倾斜。建立多元化海洋科技投入机制,加快构筑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科研中试和成果转化为主的科研示范基地,形成科学研究院所--技术开发中心--科研示范基地协调发展的海洋科技产业发展体系。搭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平台和载体,熟化实验室成果,促进我市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 (三)加大资金投入与扶持,多元化投资主体 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事业发展、海洋基础设施和海洋重大专项的财政投入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海洋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海洋产业培植中需要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的贴息和补助,特别是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加大对海洋经济投资的优惠措施力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结构,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债券发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一些科技成份高、经济效益好的开发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我市获国家、省、市级立项的重大海洋科技专项、海洋科技创新项目、海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海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拓宽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入市场因素,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海洋开发领域,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组织经营多形式的发展模式。加大海洋招商引资步伐,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高科技海洋创业企业,将招商引资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海洋事业跨越的重要引擎。 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用足、用活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海洋高新技术企业将年度研发费用抵税;对于少利润或无利润的研发活动所耗费的经费,甚至允许多年的期间摊销;中小企业法人可获所得税的减免;低资本所得税率;员工持股给予税收减免优惠等等,以此来激励企业主体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海洋科技的创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台交流合作,建设闽台海洋产业对接集中区 发挥对台先行先试优势,积极吸引台湾相关的临海工业、旅游休闲产业和高端服务业特别是海洋生物、海洋医药、游艇业来厦门发展,在更高层面上推进厦台涉海产业对接合作。发挥海沧、集美、杏林三个国家级台商投资区的窗口作用,积极承接台湾海洋产业转移,深入对接相关产业,并逐步往水平分工转变。 加强闽台两岸渔业合作,尤其是在台湾大宗水产品进口、涉台渔港建设、远洋渔业深度拓展等方面取得突破,建设对台水产品交易集散中心以及两岸水产品贸易中转基地,加快海峡两岸水产品交易中心、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建设,形成集活、鲜、干水产品交易于一市,融购物、旅游、尝鲜于一体,产供销、渔工贸一体化的水产品集散地和海峡两岸渔业合作示范平台,积极鼓励厦台渔业双向投资、合作共赢。 加强与台湾在海洋生物、海洋医药、海水综合利用业、深海产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合作,力争在放宽投资持股比例和准入门槛等方面有所突破。大力促进厦台滨海旅游的合作与发展,鼓励双向投资对接、互设旅游机构、互认导游资格,推进旅游资源的整合和互补,使厦金台旅游再上一个台阶。积极推进与台湾在航运物流、游艇邮轮、海洋信息服务业等方面的深度合作。抓住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落户厦门的机遇,加大与台湾在海洋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还要创新台商投资区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充分做好从台湾“引资”、“引技”、“引人”三个角度的制度创新,鼓励台资参与开发建设,吸引台湾知名企业来厦设立营运中心和研发机构,打造新一轮的厦台关系,使厦门成为闽台海洋产业对接集中区。加强对台湾海峡在国家海洋战略中的地位、定位和作用的研究,促进台湾海峡的开发与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