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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湘卫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卫办发[2010]1号)


  

  各市、州卫生局,部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

  二0一0年元月十二日

  


  
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信访工作,规范卫生信访行为,维护卫生信访秩序,保护卫生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湖南省信访条例》和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工作原则与制度

  (一)卫生信访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卫生信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机关干部下访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和首办责任制,对重点卫生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理信访突发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处理突发信访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信访机构应当定期对信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月度报告制,报告范围包括单位领导、有关处 (科、股)室和上级有关部门。

  (五)完善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等干部到内设信访机构锻炼、信访干部轮岗和交流制度。新进入卫生行政部门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新提拔的副处(科、股)级干部应到信访机构从事卫生信访工作三个月。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将卫生信访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卫生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设置信访工作机构,安排专门的接待场所(信访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二)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

  (三)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1、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2、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

  3、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

  4、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

  6、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来信办理

  卫生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人民群众(组织)信件后,按照要求拆封、装订,根据信件内容,详细登记来信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信时间、来信内容提要和处理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机关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拆封、分拣、装订、登记工作由各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拆封时应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装订位置应在来信的左上角,不得在原始信件上涂改。通过邮局交办或转送的来信,均应以挂号信方式寄送。

  来信办理工作人员登记来信后,要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办信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回复、留存。

  (一)来信上报

  来信上报是指信访部门将人民群众来信报送上级机关和单位领导。

  报送有关部门或领导有具体要求和批示,以及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先呈领导批阅,再交由相关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作重要信访件处理;承办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应对重要信访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办理结果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凡领导批示(指示)的信访件,信访部门应当按时督办,及时向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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