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26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

  

  附件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开立人与销售账户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统称账户开立人)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作为监督机构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销售账户)。

  第五条  账户开立人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立、变更或者撤销销售账户。

  销售账户应当由账户开立人总部统一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总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总账户)和分支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销售归集分账户)。

  销售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总部名义使用的,用于归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并可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销售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使用的,用于向销售归集总账户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开立多个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内部账户可以视为销售归集总账户和销售归集分账户。

  第七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

  支付归集总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监督机构开立的,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资金交收的销售账户。

  支付归集分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归集、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总账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可以在多家商业银行开立支付归集分账户,但是在每家商业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支付归集分账户。

  第八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销售账户可分为注册登记账户和募集验资账户。

  注册登记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交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销售账户。

  募集验资账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用于暂存认购资金的销售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开立多个注册登记账户。对同处于募集期的不同基金的认购资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不同的募集验资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募集验资账户的,应当与监督机构约定在募集验资完成后该账户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或者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账户开立人可以启用销售账户。

  第十条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变更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账户开立人撤销销售账户时,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并将销售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他销售账户或者返还基金投资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