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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9-23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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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四)规范交收流程及时点。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比之前有所缩减。

  (五)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定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也定于2011年10月1日。所有在此日期后提交申请参与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机构,都应当满足该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已经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实施系统改造、销售协议修订等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将为此类机构安排3个月的过渡期,以落实除《暂行规定》第9条、第14条、第15条以外的要求。对于《暂行规定》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落实,我们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安排1年的宽限期。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暂行规定》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时间由我会另行通知。对于上述过渡期的安排,我会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截止征求意见结束,我们共收到39家机构和1名个人的249条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我会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纳入监管给予了积极的肯定,认为这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各界对部分条款也提出了一些意见。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经合并归类,涉及对《暂行规定》修改的意见共6项,经研究,我们拟采纳4项,不采纳2项。其余涉及对相关条款及具体落实的疑问共188条,我们将在今后监管工作中通过培训等方式予以解答。

  (一)《暂行规定》主要修改情况

  1、针对正文第4条,反馈意见建议扩大销售账户开户行的范围。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仅允许账户开立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证券公司目前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存管账户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收。考虑到今后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部分新增存管银行可能不同时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而影响证券公司利用其存管账户完成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收,我们采纳了扩大销售账户开户行范围的意见。

  2、针对正文第21条,反馈意见建议对销售账户结息做出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1)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第1款要求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依照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人的备付金账户支付利息。反馈意见提出严格依照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操作上较为困难,建议允许其依照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原则执行。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结息规则将更有利于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因此,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

  (2)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第2款没有对赎回、分红等资金孳生的利息归属做出明确的规定。部分机构建议按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原则,明确赎回、分红等资金孳生利息的归属。经研究,我们决定暂要求各机构仍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未设立备付金账户的销售账户利息的处理,在《暂行规定》中不做其他的硬性要求。因此,我们删除了第21条第2款。

  3、针对附件第2、3条,反馈意见建议在认购流程中延长交易截止时间并增加第二次确认失败时退款的流程。

  (1)征求意见稿附件第2条规定基金认购期的认购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部分机构反映目前行业内认购期交易申请截止时间通常为17:00,建议截止时间适当延长。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

  (2)征求意见稿附件第3条中没有规定比例配售等第二次确认失败时退款的流程。部分机构要求将认购时期的第二次确认失败退款的流程也纳入规范范围,以进一步完善认购资金划转流程。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

  4、针对附件第5、7条,反馈意见建议放宽赎回、转换流程中资金交收的时间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第5、7条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在发生赎回、转换交易时,在d+2日12:00前划出赎回、转出资金。反馈意见表示目前行业的通行做法是在d+3日划出相应资金。如果将划出时间提前至d+2日,在基金所剩现金头寸较少时,基金经理会急于卖出基金财产变现,进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果基金长期留存较多的现金头寸,在市场上涨的行情中,也会影响基金持有人收益。考虑到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或者“该平台”),利用基金交易确认数据进行现金管理的效率不高,因此,我们采纳了该项意见,在交换平台建设完成之前,维持行业现行做法。随着交换平台的建设完成,基金管理公司逐步接入该平台,我们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利用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成果,逐步加强现金管理的能力,最终达到d+2日实现赎回、转换资金交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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