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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此外,我们在梳理《暂行规定》的过程中,为确保商业银行内部部门监督职责的履行到位,在第15条中我们增加了第2款内容,即“商业银行指定内部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上述监督职责的落实。” (二)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1、针对正文第9条,反馈意见建议销售账户在监管部门的备案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减到5个工作日。考虑到账户备案审核的重点内容是对监督协议的审核,因此在初期预留15个工作日是必要的。随着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我们会在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尽可能缩短审核时间。我们未采纳该项意见,但是对该条款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我会或者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回复的,账户开立人即可启用销售账户。 2、针对正文第12条,反馈意见建议允许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设立备付金账户。这条意见主要针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目前,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整体市场信誉尚未建立,且基金投资人群体尚不成熟,对合格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辨别能力有限,因此允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存放基金投资人资金的条件尚不成熟。2010年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监管手段。因此,我们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并鼓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实现对投基金资人资金的留存。综上,我们未采纳该项意见。 除上述意见之外,另有部分意见是针对《暂行规定》的文字性调整建议,因其属于法规条文理解上的偏差,未予采纳,一并合入疑问类意见。后期我们拟通过协会远程课程讲授,专项法规培训,编制法规解答等方式,对《暂行规定》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