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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 (三)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应当保持显示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残损,画面污损,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使用的藏、汉文字、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翻译准确、书写规范。 第四节 夜景照明第三十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报经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一节 清扫保洁第三十三条道路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设置车辆冲洗台、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它临时建筑设施。 第三十五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它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城市道路绿化带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或者城市绿地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三十六条 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三十七条 洗车场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等业务。 第三十八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以下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等其它可燃物;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四十条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