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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的通知(一)

[接上页]
新建项目按照“6.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进行检查,污染源按照“7.铅蓄电池企业监察要点”进行检查。其中,“7.2生产现场”和“7.3 污染防治设施”为重点检查内容,应作为每次现场检查的必查项。

  4.4 视情处理

  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进行现场取证,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情况,应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事态发展,并向所在地环境监察机构报告。

  4.5 总结归档

  编写总结报告,对现场监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及视听资料,及时分类归档。

5 现场监察方法


  5.1 资料检查

  5.1.1检查资料的完备性:需要检查的资料内容视各监察要点而不同。

  5.1.2检查资料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相比较,查找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及证据。

  5.1.3检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不同资料在时间和工况上的一致性进行判断。

  5.2 现场检查

  根据所收集资料在现场对企业生产车间、公共工程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工艺设备铭牌参数、运行状态等,对可能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设备、场所、物品,应拍照取证,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不稳定或关键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取样、监测。

  5.3 现场测算

  现场测算的方法主要包括容积法、便携式仪器测量法、理论估算法,测算内容主要是铅蓄电池企业内重点工序及废水处理站的液体进出流速,以及重点工序废气处理装置排气情况,具体测算内容视各监察要点而不同。

  5.3.1容积法:是指在耗水点或排水点的敞口处,用固定容积容器在固定时间内盛接液体,再计算出此段时间此工况下的液体流速。

  5.3.2便携式仪器测量法:主要是指使用便携式流量计实测管道内液体的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

  5.3.3理论估算法:是指在不具备容积法和仪器测量法的条件下,根据输送液体泵的额定流量、扬程、管道尺寸,估算出管道内液体可能的最大流速。

  5.4 现场访谈

  5.4.1与企业内部人员访谈:与车间工人进行随机性访谈,了解企业生产概况,寻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5.4.2与周边居民访谈:走访企业周边居民,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了解企业长期运行过程中是否对附近居民带来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污染。对居民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筛选后,反馈于监察报告中。

6 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1 产业政策

  2005年12月2日起禁止新建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6.2 选址

  6.2.1环境敏感区判断

  (1)禁止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铅蓄电池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铅蓄电池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6.2.2 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及《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6.3 环评制度执行

  6.3.1新建、改建和扩建铅蓄电池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手续齐全。

  6.3.2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评审批文件一致。如有重大变更或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3.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铅蓄电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从2008年10月1日起,铅蓄电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6.3.4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

  从2011年5月18日起,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般应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6.4 “三同时”制度执行

  6.4.1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文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4.2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按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到位,可根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一览表逐一核对各环保设施,同时,检查环保设施的规模与效果能否满足要求;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6.4.3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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