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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10-04
【实施时间】 2011-10-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淄博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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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在社区优先发展方便家庭生活的公共服务。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扶持发展各类便民服务站点,加快建设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教育、家庭事务管理、家务劳动等家庭责任,减少妇女家务劳动时间。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

  (2)地方性法规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4)保护妇女人身权利。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保障农村妇女平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利。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性别平等审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清理。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引导和鼓励妇女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推动解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

  (5)宣传普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将维护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制定妇女“六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妇女依法维权能力。

  (6)加强对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社会性别理论教育和培训。逐步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提高社会性别意识和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7)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提高破案率。依法查处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8)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建立多部门合作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家庭暴力报警服务全覆盖。在市救助站设立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庇护所,救助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妇女自我保护能力。

  (9)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继承等家庭财产案件中,体现男女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0)保障农村妇女的经济收益权。完善和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备案审查和纠错制度,清理与法律法规冲突、损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严肃查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11)保障妇女举报、控告、申诉等权利。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申诉。健全信访接待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完善符合妇女特点的刑事惩罚和教育措施。

  (12)加强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完善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等各类妇女法律救助和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和服务。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七)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和谐的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提高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水平和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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