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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交法[2011]26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天津市重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申报备案制度》等行政执法相关7项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7项制度的通知

  (津交法〔2011〕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加快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和交通行业发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制定了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制度共14项。继行政许可相关7项制度印发后,行政执法相关7项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天津市重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申报备案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均已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2.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3.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4.天津市重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申报备案制度

  

  5.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6.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7.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行政复议程序

  


  一、管辖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不含市内六区)、县交通(运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步骤: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不含市内六区)、县交通(运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收到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四)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终止,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六)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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