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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导游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接上页]
考务工作人员若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接触试卷和答题卡。

  第二十二条  考场设置应当以方便考生考试、方便监考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现场导游考试应当创造条件给考生提供相应的图片,声像资料等背景考试条件。

  考点应根据导游人员综合笔试考生人数和语种,设置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

  考场考生座位应当按序号编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光照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考试允许文具外,考场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三条  各报考类别(语种)考生编排后余数不足30人且考场数量不足时,可将其编混入合考场,应当单独编排考场号、增配语种监考员,并单独收发试卷、答题卡和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场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巡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应当遵守《监考员守则》,严格按照规定,主持本考场考试。监考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当划出考试区域,明显设置“肃静、回避”等标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六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导游综合笔试结束时,当场将试卷和《导游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密封后,一并交巡考人员上交省导考办。

第四章考试


  第二十七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州(市)内考点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准考证》由考生到报名地点自行领取,领取时须出示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户口本)。

  第二十九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场规则》。考场内如发生违纪问题,由监考员按照《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  导游人员考试的试卷和答题卡由省导考办组织命题,统一印制;省旅游局机要保密室负责保管。

  考试试卷和答题卡由省导考办派专人运送到各州(市)。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机要员共同接收,填写《导游资格考试试卷/答题卡交接清单》,并负责管理试卷和答题卡在本州(市)内的分送和考前的保密存放。

  考试试卷和答题卡的分发、运送工作现场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一条  试卷和答题卡在省导考办、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点存放期间应当存放在具备机要保密条件的地点。存放点钥匙应当由考务管理机构指定专人(2人以上)分别保管。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在启用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

  第三十三条  导游人员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回收整理本考场答题卡及试卷,清点、核验无误后按顺序装订、装袋当场密封;由考点机要员整理、清点本考点全部答题卡袋,经考点负责人核验签字后由专人送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试卷和答题卡由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清点、核验无误后,填写《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答题卡回送交接清单》及各考点的答题卡交接清单复印件,交省导考办派出的巡考人员,并由巡考人员运送回省旅游局保密室存放。

  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在考点主考的监督下,清点收齐全部密封后,由专人带回上缴省导考办。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试卷及备用试卷。

  第三十四条  省导考办在省导考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导游人员考试试卷评卷工作,并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各科合格成绩标准。

  导游人员考试成绩纸质文本,电子文档由省导考办归档管理,具体由省导考办主任、常务副主任、导游人员考试成绩录入员三人共同负责管理和持有,防止原始成绩异动,如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省旅游局报告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导游人员考试成绩报国家旅游局审核通过,并经核对原始成绩无误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导游人员考试成绩可在省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

  对查询成绩有疑问的,可持《准考证》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分。

  第三十六条  省导考办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托,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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