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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则 2、监考员守则 3、考场规则 4、评卷工作细则 5、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查分细则 6、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八种表样 附件1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保障参加考试的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遵循以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原则,对违反云南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纪律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则给予处理。 第三条 省旅游局纪检监察室和省导考办负责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笔试的违纪处理,考点所在地的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现场导游考试的违纪处理。 第四条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分为: (一)警告; (二)终止考试; (三)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四)取消当年考试成绩,2年内不得报考; (五)给予考试工作人员通报批评; (六)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七)宣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 (八)取消考点承办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 (九)考试工作人员违纪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不使用经省导考办编写、翻印和出版的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相关资料。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科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六)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两年内不得报考: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滂、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五)被两次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磕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 (五)在其他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考点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为不具备参加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五)属于考试回避范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应宣布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考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