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云南省导游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一)必须在规定场所阅卷;

  (二)严禁携带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笔具进入评卷场所;

  (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

  (四)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

  (五)评卷情况不准外传;

  (六)不准查询考生分数;

  (七)答卷和成绩单不准带出评卷场所;

  (八)非评卷时间不得擅人评卷场所;

  (九)评卷工作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评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卷时须设立牢固、封闭的试卷保管室,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退试卷制度。

  (二)评卷须经取样试评,根据标准答案先行确定评分标准,并按评分标准要求评卷人员统一评分尺度和标准;

  (三)评卷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准确给分;

  (四)评卷用笔应当统一颜色,记分应当统一文字,并按规定署名;

  (五)评卷工作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定严密、科学的工作规程。

  第八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未予密封的答题卷、答题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等异常答卷,或发现大面积舞弊、违纪嫌疑及其他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省导考办处理。尤其是对及格率超过平均数较多的考场、考点、考区要重点检查复核。

  第九条  成绩登录、统计、复核、分数核查等工作应当由省导考办指定专人进行,并在省导考办管控下由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第十条  考试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应当打印正式成绩册,由云南省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领导签字后及时上报国家导考委审定。

  评卷结束后,省导考办应当对试卷保管室进行密封。未经省导考办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保管室。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确定后,由省导考办于20日内在云南旅游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成绩。

  第十二条  考生的成绩、评卷信息由省导考办上报国家旅游局导考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参与评卷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评卷纪律或其他规定的,按《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省导考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完成考试通过人员的导游资格证书制作、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文件、试题、标准答案、成绩册、合格人员名单、评卷报告及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应逐一登记归档存放,以备查考。考试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报名登记表、考场安排册、考场情况记录单、考试成绩录入单、评卷记录单等有关资料从考试之日起保存6个月,到期由省导考办报经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在纪检部门监督下统一销毁。

  

  附件5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查分细则

  


  参加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的考生对分数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分数查询:

  1、考生查分须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考点州(市)旅游局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2、填写《查分登记表》,注明要查询的科目、内容;

  3、查分内容包括核分(小题分、大题分、总分)、错评、漏评等;

  4、分数核查申请由各报考点州(市)旅游局统一汇总报省导考办统一集中查阅和回复,超过时限提交的分数核查申请,省导考办不予受理;

  5、各州(市)旅游局受理的分数核查申请汇总上报工作应在成绩公布15日内上报;

  6、省导考办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各州 (市)上报的分数核查申请进行核查,答卷不与考生见面;

  7、查分结果无论是正误差、零误差还是负误差,均按查核后的分数予以更正;

  8、分数核查结果在分数核查工作完成后 10日内通知核查申请申报州(市)旅游局或考点;

  9、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考生最终成绩。

  

  附件6

  
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八样表

  
1、《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略)

  2、《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加试报名表》(略)

  3、《准考证》(略)

  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试卷交接清单》 (略)

  5、《考场情况记录表》(略)

  6、《导游人员综合笔试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略)

  7、《现场导游人员考试情况汇总表》(略)

  8、《查分登记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