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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其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旅游院校和非旅游教育培训单位应当选用由省导考办编写、翻印和出版的与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第四条违纪处理中警告、终止考试、通报批评、取消单科考试成绩、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等五种处理由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考点主考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第四条违纪处理中取消当年考试成绩和两年考试资格、宣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点承办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资格等三种处理由省导考办根据派出的巡考人员和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并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违反云南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务机构提供的材料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对省内各级导游人员考试考务机构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 第十八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考试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本州(市)违纪处理情况汇总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监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是受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导考办)委托,负责在导游人员考试考场内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省导考办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省导考办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离开考试区域。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前应当检查、清理考场。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引导考生准时进场入座,并按规定检验证件,临时收缴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八条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第九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面对考生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考点办公室负责人或者省导考办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指导考生按要求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并逐个核对考生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考生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其他身份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无准考证或者人、证不符的,应当中止其考试,交考点办考务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回收缺考和考试结束前退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 监考人员应当在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上注明‘缺考’,并填写准考证号,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由于考生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的,一律不予更换。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考生提出的非答题内容的询问,应当现场解答。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同时将作弊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突患疾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者进入其他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