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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云南省导游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给予考生时间提示。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终了,监考人员应当明确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全部试卷回收前不得离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应当按自小号到大号/顷序排列,如有空白试卷统一装订在最后;发现考生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应及时追回。缺少试卷的,应及时报告考点办考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完毕后,应立即将试卷送至考点监考办公室集中封装。

  第二十一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规定认真逐项填写有关表格;全部监考工作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提交监考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附件3

  
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  考生除携带必需文具(橡皮、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三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允许交卷。

  第四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姓名及准考证号;应按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答题。

  第五条  考生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有关考试内容信息;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除在试卷上填写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第七条  因考生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生原因损坏答卷或答题卡填写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无法判读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八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条  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当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其稿纸带出考场外。

  第十一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考试违纪处理规则》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4

  
评卷工作细则

  


  第一条  云南省导游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导考办)具体负责组织承办我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评卷工作。

  第二条  设立评卷领导小组,评卷领导小组由省导考办及承办评卷单位的有关领导、考试和命题专家等组成,其职责为:

  (一)提出评卷工作方案,拟定评卷专家名单;

  (二)负责评卷地点的选择和评卷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和分工;

  (三)确定并检查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执行评分标准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确保评卷质量;

  (四)协调评卷工作环节,掌握评卷进度;

  (五)邀请省旅游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评卷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评卷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承办评卷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旅游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并能够提供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便于保密的评卷场所。

  第四条  评卷工作的全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度考试者,不能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

  (三)接受过保密工作培训;

  (四)本人或近亲属未参加当年考试。

  第六条  评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评卷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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