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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1]158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召开省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给予支持。

  

  (3)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4)组织医疗救治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卫生部派出国家级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5)对事发地和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均在我省的,及时对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对事发地在我省、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在外省的,及时对事发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并通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事发地在外省,事件所涉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的,及时对企业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同时向事发地所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6)核实引发事件药品的品种及生产批号,指导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封存、溯源、流向追踪、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

  

  (7)赶赴事发地或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8)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用药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4.3.2 ⅰ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ⅰ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ⅰ级趋势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工作组牵头部门每天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汇总后报告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2)派出由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患者救治,开展事件调查,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测,加强舆论引导,并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发生。

  

  4.3.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类似病例,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调整或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参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分别制定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ⅲ级、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密切跟踪,必要时对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4.5 信息发布

  

  4.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4.5.2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ⅲ级)、一般(ⅳ)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

  

  4.5.3 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5.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1)根据事件调查和认定的结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确定为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

  

  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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