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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 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 (3)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能力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当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5.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调查评估和总结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处置工作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综合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完成。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及各市、县的药品应急处置力量,是全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素质,提高装备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应急专业医疗救治队伍,指定应急救治机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6.4 资金保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对事件应急处置急需的资金,事发地政府要统筹安排,在事件处置结束后向相关责任单位追缴。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施行后,随着今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预案的修订完善,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