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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年供电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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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电力行政许可规定

  甘肃兰州榆中县农电管理局、湖南邵阳邵东电力局、陕西地电武功县供电分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等20家供电企业要严格核验承接用户受电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其许可类别和等级范围。

  3.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依法规范业务收费

  甘肃张掖供电公司、山东莱芜供电公司等25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供电企业,海南琼海供电局、贵州镇远供电局等5家南方电网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陕西地电、福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供电公司等12家相关地方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电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电费电价执行错误、“乱收费”、改变收费范围和条件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清理和纠正,经核实后,违规所得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退还用户,确有困难的,最迟不得超过2011年12月31日,电力监管机构将于2011年四季度对清理情况开展整改检查,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严厉查处,要按照价格有权部门出台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主业和关联业务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4.进一步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宁夏银川供电局、贵州凯里供电局等24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严格履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程序,规范电能交易行为;要及时梳理和修正供用电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明确约定,杜绝违规条款,切实保障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

  5.依法报送和公开供电信息,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

  山西省电力公司、贵州贵阳供电局、新疆农七师电力工业公司等18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和公开信息,梳理完善信息公开内容项目和渠道,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完整和准确。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电成本规则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成本规定核算成本,成本管理应遵循合理、合规原则,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归集费用。

  对于超范围列支成本费用问题,吉林松原供电公司、广东潮安供电局等12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准确界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成本与其他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严格按成本核算办法规定归集成本项目。

  对于基建项目转入固定资产不及时问题,北京昌平供电公司、广东云浮供电局等24家存在问题供电企业要及时清理基建项目转固情况并调整相关账务。对已到达条件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基建项目,其中短时间内无法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要暂估入账并补提折旧;对转固时点不准确的基建项目,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差错核算原则进行账务调整,准确核算折旧成本。

  河南陕县电业局要调整跨期费用核算,甘肃古浪供电公司要对多计提的折旧冲回。

  针对以上问题,各单位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如期无法完成整改的,需制定清退计划,并专报说明情况。

  另外,各单位在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加强成本费用的财务监督管理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从管理源头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地方供电企业要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要求,责成所属各供电企业,针对2011年供电检查发现的问题,比照上述整改要求同标准开展整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国家电监会。

  (六)处理意见

  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陕西地电武功县供电分公司、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地电南郑县供电分公司、甘肃张掖高台县电力局、湖南邵阳电业局、甘肃兰州榆中县农电管理局、贵州安顺普定供电局违反《办法》规定,且造成较严重后果,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针对今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相关供电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对辖区内其他存在问题相关受检供电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监管建议

  (一)加强电力科学规划,促进电源电网同步协调发展

  要着力解决当前配电网建设滞后、电网布局、电源布点不合理、煤电矛盾而导致的电力供应不足等问题。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要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到地方综合发展规划中,解决配电网建设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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