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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十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将在未来五年内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不少于3600亿元的表内外意向性融资支持额度,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并将在我省大力发展债券承销业务,组织专家力量为我省各级政府和部门经济活动提供金融顾问服务。省政府支持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河南省分行的经营发展,积极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支持和协调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对重点项目、优质企业的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 十六、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战略合作协议 (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对中原经济区建设给予优先支持事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行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制度的前提下,中国农业银行将在未来五年内向我省提供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亿元的意向性信用支持,加大对粮食生产核心区、现代农业、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电网、能源、水利、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教育、医疗、科研等社会事业及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厅、旅游局,各省辖市政府。 (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在我省开展金融业务事项。中国农业银行将利用自身优势,在我省着力推广同业合作产品以及“三农”金融服务中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为我省优质企事业法人和个人客户提供优质本外币一体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三)关于双方融资咨询合作事项。省政府将聘请中国农业银行为重要融资顾问,支持中国农业银行成为重点建设项目的融资主办行或银团贷款牵头行。中国农业银行将向我省提供综合金融顾问服务。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四)关于支持中国农业银行经营发展事项。省政府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及其河南省分行的经营发展,在设立法人机构、网点建设、项目合作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在不违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协调省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开立财政支农资金、社保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开展农民的直补资金及其他农口资金安排等结算服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探索以惠农卡为通道直接补贴农民的有效方式。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 (五)关于共同加强诚信建设事项。省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督促用信单位履行义务,制止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协调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按政策减免有关涉贷项目的抵押登记、查询、过户等费用,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中国农业银行积极配合省政府普及金融知识,共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 (六)关于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事项。省政府确定省政府金融办,中国农业银行确定其河南省分行负责双方合作的沟通、联系和协调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十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战略合作协议 (一)关于在重点领域开展合作事项。双方将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在重点城市、中原城市群和经济强县建设,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产业集聚区建设、全国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城镇化和区域一体化建设、重大能源基地建设、传统优势特色领域产业升级、中小企业发展、教育医疗文化事业等10个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郑州、洛阳、开封、平顶山、新乡、焦作、许昌、漯河、商丘、济源、南阳市政府。 (二)关于双方开展金融合作事项。中国银行将我省作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将中原经济区作为重点支持区域,将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作为重点分行,为我省提供授信融资、投资银行等公司金融服务和个人贷款、出国金融业务、财富管理等个人金融服务,并组织专家力量做好我省融资顾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套融资服务。省政府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国银行推荐承接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的优质项目和客户,提供动态调整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融资信息,推动双方及时列入战略合作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