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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三、加大财税扶持 税务部门要切实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农村物流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级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对从事货运代理的,就其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其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对营业收入和纳税都增长特别突出的物流企业,由当地政府从该企业当年税收增量中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物流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经省级物流牵头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其集装箱车辆、专业货运车辆和配送车辆,在省内的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进行减征。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省内现有总部物流企业、省外物流企业在我省新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已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四、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流基础设施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运输、仓储、配送、信息设施和物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集中财力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安排并逐年增加省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对涉及物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物流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促进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推动物流业重大项目建设。 专项资金以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物流园区建设、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重点培育和扶持的物流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引进、国际海运新航线开辟、物流技术改造升级、物流人才教育培训、物流发展研究以及物流业发展需要重点扶持的其他项目。 五、加大金融支持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动适合物流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或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对物流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物流企业开展业务。组建和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物流业发展资金。 六、培养引进人才 教育、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根据物流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意见,加强物流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和实践基地建设,建立产学研合作培养物流人才的机制,培养物流业发展急需的专门人才。建立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物流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和研发平台建立海西服务业人才高地,加大物流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力度,引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人才享受本省引进人才的有关政策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省内现有总部物流企业,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规定的人才激励政策。发展物流人才服务业,加大人才中介机构建设投入。制定物流培训计划,实现物流培训的组织化、常态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