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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运行[2011]68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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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改善服务环境

  提供通行便利。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加大对高速公路收费的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的收费站点,逐步降低偏高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对物流快件企业、大型连锁经营和城市商贸物流配送企业,其城区内配送车辆经由当地物流牵头部门核定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统一标识,在城区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权和停靠权。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

  提供口岸通关便利。港口、铁路、公路、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交警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物流、商贸中介等机构,要通过“降、减、免、贴”等措施,清理相关税费,有效减轻大宗散货用户负担。对闽台直航货物通关,口岸查验部门可以根据口岸实际,设立专用通道、专用窗口和专用查验区,对中西部省份经福建港口进出的大宗散货免征货物港务费。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相关房产税政策,规范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摊位费等相关收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管理,清理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

  八、完善基础工作

  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未设立物流行业协会的设区市尽快成立市一级的物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在物流规划、政策建议、行业自律、统计与信息、技术合作、人才培训、咨询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尽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物流统计台帐制度。继续开展我省社会物流统计核算工作,完善“福建省物流统计网上直报系统”,不断加强物流业发展的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制度建设。

第六章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引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相应建立促进物流业发展领导机构,加快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动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共同促进物流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物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注重规划引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围绕全省物流业发展目标,编制重点领域物流发展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并把发展任务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落实目标责任。

  二、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以本规划作为政府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任务,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及时研究出台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确保取得实效。

  三、建立完善检查评估机制

  省经贸委牵头按照本规划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建立评估制度,每年度及期中对本规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及其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并对本规划建设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附件:1.“十二五”现代物流业重点规划建设项目表(略)

  2.“十二五”现代物流业空间布局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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