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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3 应急队伍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3.4 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国土、水务、交通、农业、林业、环保、教育、卫生、旅游、公安、民政、城管、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2.3 发布途径 各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5.2 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专报的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 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水务、国土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